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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出台消费维权新政 买伪劣食品工商先赔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2月25日作者:汉网-武汉晨报 李婷

       记者昨(2月24日)从省工商局获悉,从3月1日起,消费者在湖北省内买到假冒伪劣食品,可申请由当地工商部门先行赔付。

  据介绍,去年,省工商局先后在随州、仙桃等地试行此规定,取得一定成效。今年,省工商局专门出台了《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行办法》(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 

7种假冒伪劣食品可先赔


  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买到7种假冒伪劣食品可获得工商部门的先行赔付:县以上工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;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;无厂名、厂址,无生产日期,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;伪造、冒用厂名、厂址、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;虚假标注生产日期、保质期的食品;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、冒用QS标志的食品;购买时已过期、变质食品。

  《办法》另提出,由特殊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索赔事件和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,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。

 

“黑店”不在先行赔付之列


  《办法》规定,消费者在我省境内具有《营业执照》、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的食品经营场所(包括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)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,可在7日内申请工商部门先行赔付。

  如果消费者在没有上述证照的“黑店”内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,则不在先行赔付之列。

 

200元以内1天赔


  消费者申请先行赔付须在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(含7日),向交易发生地的工商部门提出先行赔付请求,其中以食品变质为由请求先行赔付的,应在食品保质期内提出。

  消费者要提供其所购食品的销售发票或购物凭证,发票或购物凭证应写明食品名称、数量、金额;提供食品的外包装,必要时应提供食品样品;提供认定其为假冒伪劣食品的相关证据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受理申诉的工商部门须在1天内开展调查,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且价款在200元以内的,自认定之日起1天内予以先行赔付;价款在200元以上的,自认定之日起5天内予以先行赔付。

 

先行赔付能弥补维权措施不足


 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梅志罡教授表示,《办法》有利消费者维权,值得提倡和推广。他认为,工商部门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,在日常的消费协调中,“调停人”的身份有时缺乏法律效力,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。工商的先行赔付制度能弥补维权措施的不足,为消费者维好权。